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4年第四季度结项情况的通知
2015/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我司对2014年第四季度申请结项的一般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通过结项审核的项目及拨款情况
1.第四季度共受理结项申请1562项,其中,1514项通过审核准予结项;申请免予鉴定中有48项经审核,不符合免予鉴定条件,本次不予通过结项。具体结项情况详见附件1。
2.2014年10-11月通过结项的项目三期经费拨款详见《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2014年度项目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4〕278号),12月通过结项的项目三期经费拨款另行通知。2008年(含)以前立项的,按照规定不再拨付三期经费。
二、未通过结项审核项目的处理办法
本次未通过结项的项目在一年内,达到免予鉴定条件后可重新提交结项申请,也可组织专家鉴定后报我司审核,逾期未提交或结项仍未通过将作撤项处理。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详见附件2。
三、结项工作的有关要求
1.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的中后期管理和结项工作,严把项目质量关,督促项目承担人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合同意识,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申请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并及时结项。
2.对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申请,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变更事由是否属实合理,对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不得申报;要建立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管理档案,及时检查变更后项目的执行情况。
3.凡已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用于本校自选课题立项;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四、其他事项
1.一般项目结项材料审核要点详见附件3。
2.一般项目的结项情况将按季度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和教育部官网社科司网页发布。
附件: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2014年第四季度结项情况一览表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2015年1月15日